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及近几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我校公费医疗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公费医疗相关规定。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财务处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和监督。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也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条 公费医疗管理。
(一)公费医疗审批报销程序。
经转诊后职工在医院就医,医疗费由个人先垫支,凭医疗证、转诊单、病历、门诊清单(或电子处方)、检查和检验报告单,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费用分类汇总表,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审核后,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
(二)在校门诊部就诊:
教职员工患病,原则规定在校门诊部就医,个人自付医疗费比例:在职教职工医疗费自付20%,退休人员医疗费自付10%。每张处方不超过五种药品(西药或中成药),药费金额不超过100元,慢性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药量不超过7天。集体活动带药、出公差带药须经公医办同意,由校门诊部副主任以上医师处理。
(三)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
1.因病情需要经主诊医师同意可以凭转诊单到下列医院诊治: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三院(限石牌岗顶天河路600号)、广东省中医院(限大德路总院和二沙岛分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院)、广州市脑科医院(精神病院)。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转往省人民医院。家住广州市内的在职教工、离退休人员(未享受福利分房)可在住所附近选定一间公立医院就医,所选定医院先到公医办登记备案。
2.在上述指定医院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比例:在职教工报销80% ,退休人员90%,离休干部报销100%。药量规定如下:每次看病,急性病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需长期服药患者,药量不超过14天。具体如表1。
表1: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用药量规定
带药情况 | 常见疾病 | 普通慢性病 | 特殊慢性病 |
门诊(天/次) | ≤3 | ≤7 | ≤15 |
国内(出差、探亲) | ≤7 | ≤14 | ≤30 |
出国(公派、探亲) | ≤7 | ≤14 | ≤30 |
注:特殊慢性病指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病,特殊慢性病患者外出凭证明带药,最多可带30天的治疗性药品(不包括辅助性药品)。
3.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国内进修、国内探亲的,因伤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看急诊病,凭出差、探亲及其它相关证明按以上规定报销。
4.离退休人员赴原籍定居的,可在当地选定一家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按以上规定报销,并在公医办登记备案。
5.居住在老人院的离退休人员可在老人院附近选定一家公立医院看急诊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四)在非指定医院门诊就诊:
1.凡确患难治之症,要求去非指定的公立医院门诊就诊者,需经公医办同意,其医疗费报销50%,自付50%。
2.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非因公外出,离开户口所在地,因伤病在外地公立医院看急诊,其医疗费报销50%,自付50%。
3.因打架、酗酒、自杀致伤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交通事故致伤的由肇事者负责医疗费。
第三条 住院。
(一)在定点医院住院:
1.教职工患病住院,原则规定住在定点医院;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副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根据病情转往省人民医院。
2.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职教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90%;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职业病患者报销100%。
3.住院床位费标准:副省级以上人员、老红军、院士160元/天,正厅级、副厅级、正高级职称人员108元/天,正处级、副处级、副高职称人员60元/天,科级及以下人员43元/天,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10元/天。具体如表2。
表2:床位费报销标准
级别 (类别) | 副省级以上、 老红军、院士 | 正、副厅级, 正高级职称 | 正、副处级,副高职称 | 科级及以下 | 门急诊 留院观察 |
床位费 (元/天) | 160 | 108 | 60 | 43 | 10 |
(二)在非定点医院住院:
凡患难治性疾病、要求去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需经公医办研究同意,医疗费报销70%,自付30%。
医疗费用报销: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见表3。
表3: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特殊检查和治疗除外)
医院类别 | 就医类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人员 |
定点医院 | 门诊 | 80% | 90% | 100% |
住院 | 80% | 90% | 100% |
非定点医院 | 门诊 | 50% | 50% | 50% |
住院 | 70% | 70% | 70% |
第四条 学校设立医疗互助基金,用以解决个别重病教工医疗费个人负担过多的困难。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患者医疗费,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六条 女职工计划生育报销按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殊检查与治疗报销标准。
教职工因病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前,必须由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生签名,公医办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一)特殊检查报销标准。
表4:特殊检查报销标准
医院类别 | 就医类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人员 |
定点医院 | 门诊 | 80% | 90% | 100% |
住院 | 80% | 90% | 100% |
非定点医院 | 门诊 | 50% | 50% | 50% |
住院 | 70% | 70% | 70% |
注:特殊检查是指一些费用单项超过200元的检查项目,如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发射单光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彩色B超、骨扫描等检查。
(二)特殊治疗及相关材料报销标准。
特殊治疗是指费用单次超过300元的治疗项目,特殊治疗项目报销范围参照省卫生厅《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卫政发[1997]第9号)的规定执行。
1.报销50%项目。
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仅报销白介素-Ⅱ)、直线加速器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
2.按国产价格报销项目。
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喉等按国产价格、规定比例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心脏起搏器、心血管内的支架等最高报销2万元,人工晶体最高报销1000元/只,人工关节(特指球头)最高报销9800元,体外震波碎石最高报销800元,超出费用自理。对确无可比国产价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报销50%。
3.特殊医用材料的报销仅限于冠脉造影检查或心脏支架植入等治疗时使用的心脏内血管支架、导管、心血管内球囊。报销比例为50%。
4.自费项目。
(1)应用伽玛刀(治疗神经系统疾病除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项目。
(2)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项目。
(3)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项目,以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4)特殊材料如锁骨下静脉注射器、血管闭合器、缝合器、吻合器、椎体成形器、镇痛泵、微波天线刀头、套管针+气腹针(腹腔镜下手术)、超声刀头、可吸收缝线等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费用自理。对于血管支架治疗,目前仅限于冠状动脉的治疗,对于其它部分血管,如颈内动脉、颅内血管支架、弹簧植入术,仅可报销手术费用,材料费一律自负。一次性耗材,属于自费范围。
(5)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因患恶性肿瘤化疗或患尿毒症透析治疗依照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
第九条 报销单据以本年度内有效(当年12月份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自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公医办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暨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暨总字[199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费药品范围
2.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
费用
3.高压氧的治疗范围
附件1
自费药品范围
编 号 | 说 明 |
一 |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
二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
三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
四 |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
五 |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每个患者在校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比例报销2支白蛋白费用) |
六 | 《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新增加的或价格昂贵的中草药及其制品。 |
七 | 自购或外配药品、中药单味药或多味调理性药、协定处方药 |
附件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 类别 | 具 体 例 举 |
一 | 服 务 项 目 及 服 务 设 施 类 | 挂号费、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
二 | 非 疾 病 治 疗 类 项 目 |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痣、雀斑、老人斑、腋臭、粉刺,激光美容平疣,治疗皮赘、脂溢性角化症、白发、脱发,洁齿、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验光、配眼镜等。 |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
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
三 | 诊 疗 设 备 及 医 用 材 料 类 |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
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拖等) |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
四 | 治 疗 项 目 类 |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
近视眼矫形术。 |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中药封包治疗、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关节松解术、各种功能性康复治疗等项目。 |
五 | 其 他 |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
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项目费用 |
附件3
高压氧的治疗范围
一、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中毒性脑病
二、急性气栓症
三、急性减压病
四、某些有害气体(硫化氢、液化石油气、汽油等)中毒
五、急性氰化物、安眼药、奎宁中毒所致的视力障碍、脑水肿和意识障碍
六、厌氧菌感染(气性坏疽、破伤风等)
七、窒息
八、视网膜动脉栓塞
九、心肺复苏后急性脑功能障碍(电击伤、溺水)
十、挤压伤及挤压综合症
十一、急性末梢循环障碍
十二、急性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
十三、急性眼底供血障碍
十四、断肢(指、趾)再植术后的末梢循环障碍
十五、重症脊髓损伤
十六、突发性耳聋(发病10日内)
十七、急性脑梗塞
十八、脑外伤
十九、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和视网膜震荡(眼球钝挫伤所致)
二十、骨折不愈合或迟缓愈合
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